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婚姻家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

www.huisilai.com 2025-04-25 婚姻家庭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你省商丘县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一号关于没有进行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所问两个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并与司法部、内务部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如下建议,连同原请示抄送你院,请研究回话商丘县人民法院。(一)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前,没有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目前一方提出离婚,可否按婚姻法办理的问题,本院原则上赞同商丘县人民法院的建议,即合于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男女,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仅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觉得双方有婚姻关系,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置。(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未达结婚年龄,没有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目前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状况分别处置:1.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置。2.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未达结婚年龄或者一方未达结婚年龄,普通的应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惟其中有特殊状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上述两种状况,如系由爸爸妈妈包办的,可对其爸爸妈妈给予批评教育。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